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宣发〔2018〕13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名师”是指**教育领域内师德高尚、专业素养厚实、教学特色鲜明、教研能力突出、团队引领优良、教学效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第三条 “**教学名师”从2018 年起,每2 年评选认定一次,每次评选认定不超过20 名,每名一次性奖励1 万元。
第四条 “**教学名师”评选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原则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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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其他应当撤销“**教学名师”称号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