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工作情况汇报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一、紧盯短板弱项,剖析问题原因

(一)“共性问题”查而不止。一是政治站位不高。从巡察反馈情况看,被巡察单位不同程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不严等问题,根源在于政治站位不高、管党治党意识缺乏,没有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真正担当起来。二是担当精神不够。部分干部思想认识出现偏差,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工作上得过且过;部分干部存在惰性心理,工作上消极懈怠;个别单位没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人手少、职能弱”为借口自我边缘化。三是本领能力不足。有些干部总想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工作起来力不从心;有些干部心思浮躁,不能沉下心去钻研业务,对办事程序了解不透彻不全面;有些干部意识不到自身不足,固步自封、得过且过。

(二)“个性问题”纠而复发。一是同样的问题改了再犯。有些单位巡察整改期间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回头看”时,之前整改的问题又再次发生,反映出存在侥幸心理,

认为巡察只是一阵风,吹过了就完事了。二是同类问题依然发生。有些单位对巡察整改浮于表面,止步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点到为止,没有由此及彼、举一反三,从制度层面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把问题连根拔起。三是行政作风转变不明显。部分单位管党治党意识的薄弱、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软弱,对单位存在的问题认识不足,仅以撰写整改方案、开会表态代替落实,单位的行政作风没有明显转变。

(三)“制度设计”存在短板。好看不好用的“花瓶制度”、有空子可钻的“漏洞制度”、内容交叉矛盾的“冲突制度”、不适应现实需要的“过时制度”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制度的滞后于实践的发展,有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内容重复甚至相互冲突;保护机制不完善,致使干部开展工作时束手束脚,仅靠宣传和教育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激励措施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工作多少、质量高低没有明确的考核奖励措施,导致敢于担当的干部积极性受挫。

(四)“巡察成果”转化不够。当前巡察工作正处于摸索阶段,“重形式、轻实质”“重过程、轻整改”“重阶段整改,轻持续发力”仍时有发生,在开展新一轮巡视巡察时,对上一轮巡视巡察的整改落实情况关注度不够,削弱了巡察实效;巡察过程除了发现问题,也会发现成绩,巡察结果也能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干部提任时都有征求巡察意见,但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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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焦问题为导向,持续“双向发力”。以巡察整改为契机,一手抓反向发力,一手抓正向推动,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反向推动巡察“后半篇文章”。一是关注“多数”促进内生动力。探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能上能下机制,在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乡村振兴要素保障部门,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一年一聘”聘任制度,打破事业干部职称“一聘终身”制的固有思想,激励事业干部担当作为,更好地推动工作开展。同时探索增设事业科级职数、提高乡镇补贴等,推动巡察成果落实落地。二是激励“个人”激发群体活力。试行后备干部动态管理机制,结合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利用“看、谈、访、评”等方式,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进行精准画像,同时,根据干部个人自身专业、性格特点、工作经验等,进行综合评价,把优秀干部纳入后备库;把一线跟踪考察与“机动式”巡察相结合,在巡察考察中发现优秀干部,作为宣传表扬人选,以“奖优者”激发群体活力。三是反向推动提升巡察实效。持续探索容错纠错机制,宣传只要为公、不谋私利、走好程序,就可以大胆推进工作的导向,大胆提拔受处分后表现优秀的干部,给干部吃下“定心丸”;深化实施“红线预警”“负面信息档案”等机制,对责任落实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公开通报形成震慑,确保巡出声威,巡出成效。

三、坚持多措并举,深化成果运用

(一)切实强化巡察成果运用时效性。为了让巡察成效快速得到体现,向时间要效率,向效率要成效。探索即时会商制度,针对各巡察组在巡察过程中遇到的临时突发问题,及时沟通对接,商定

 

 

处置意见,确保巡察发现问题定性准确、依据充分。探索“边巡边改”制度,被巡察单位收到整改清单后,迅速组织专题研究,制定了具体整改方案,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人到事,边巡察、边移交、边督办、边整改,加快整改落实进度。

(二)切实坚持巡察成果运用一体化。为了在分头作战的同时又能紧密配合,形成优势互补新局面,进一步发挥1+1>2的叠加效应。建立健全巡察成果共享互通机制,巡察办在巡察中或巡察后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组织、信访、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以问题为导向开展靶向治理,有助于构建巡察与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交换平台,做到一次巡察、分级运用,共同提高巡察成果运用,解决巡察“最后一公里”的难题。

(三)切实推动巡察成果运用制度化。为充分运用巡察成果,更好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要把实践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总结提炼,对巡察成果分类和处理、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责任追究等重要环节进行提升固化,制定出台相关巡察成果运用办法,明确工作规则、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巡察报告、巡察反馈、巡察移交、巡察整改、巡察督办等闭合链条;同时为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监督检查提供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