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更新时间:2023-03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党委/党支部必须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全党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党委/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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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乡镇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乡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