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干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4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组干部的教育、管理、激励和监督,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干部是指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组干部是指村(居)民小组党组织书记、组长、副组长。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条由乡党委、政府研究成立XX乡村组干部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下面简称“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党建办。负责村组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全面履行乡党委、政府责任,对不称职的村组干部依法依章进行免职或罢免。村级组织换届时,确保换届工作及时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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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先锋”夜校等各类学习教育培训活动,带头开展经常性学习,加强对现代农业、乡村振兴、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实用技术以及民主管理、服务群众等方面知识技能的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十八条各村(社区)每月至少组织全体村组干部集中学习一次,深入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要求,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各村(社区)每月至少通过美篇、信息等形式,向乡党建办报送不少于2篇的党建工作信息。各村(社区)应认真作好学习记录、收集好党建信息,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工作问责及惩处

第三十九条乡党委每半年结合考核结果、日常了解、专项调研、考核评估等工作,将各村(社区)执行情况和干部履职情况纳入村级班子和村级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敢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干部适时进行表扬和宣传。对不履行责任、有负面清单列举行为,不认真抓好落实清单情形的,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组织调整;经通报批评后,整改效果不明显、整改态度不好的,给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视情况给予离岗教育;经诫勉、离岗教育期满仍未改正的,属党组织成员的予以免职,依法当选的干部劝其辞职,劝而不辞的依法罢免;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诫勉教育为期二个月,诫勉教育对象和时限由村(社区)党组织研究提交乡党委决定。由乡党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同时向诫勉对象和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发送诫勉通知书。村(社区)党组织接到诫勉通知后,要在党员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上进行通报。诫勉对象要在3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诫勉期满后,要对诫勉对象进行考察。经考察,问题已改正的,解除诫勉。

离岗教育为期三至六个月,离岗教育对象和时限由村(社区)党组织研究提交乡党委决定。为不影响村组正常工作的开展,村组干部离岗教育期间,乡党委或村(社区)党组织可以明确其他干部临时负责其分管工作。

第八章其他纪律要求

第四十条村组干部参加乡党委、政府组织的召开会议,不准迟到、早退和缺席,因事因病不能参加的,必须经组织召开会议的领导批准。无故缺席的每次从绩效补贴中扣发100元。

第四十一条对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落实不力或要求上报的相关材料、数据、报表等上报不及时、不准确、审核把关不严,被乡党委、政府通报的,每次从村(社区)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补贴中扣发200元。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中共XX市XX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XX区落实移风易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改委发〔2019〕5号)规定:

(一)村组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婚丧新办、丧事简办,节俭戒奢,自觉抵制铺张浪费、攀比之风、享乐主义,不得借机收礼敛财,不得收受、索取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金、财物。严格控制宴请本人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同事、同学等;禁止宴请现任职岗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被宴请对象赠送礼金或礼品价值不超过600元(不包括因婚丧事宜亲属之间赠送物品和给予经济帮助)。操办婚事,嫁娶单方宴请人数(包括异地、分次办理的)累计不超过300人;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500人。

(二)严格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批程序,村干部向所在党组织和乡纪委(监察室)报告,组干部向所在党组织和村(社区)党组织报告。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报告手续。

(三)村组干部不得以升学、乔迁新居、工作变动、庆生祝寿(含:满月客、百日饭客、三岁饭客、过生日等)以及各种答谢宴(含:因病因伤住院出院、谢师宴)等名目操办宴请。

不得参加本人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其他人员操办的婚丧、升学、乔迁新居、工作变动、庆生祝寿以及各种答谢宴(含:因病因伤住院出院、谢师宴)等宴请。

(四)村组干部中的党员要增强党性观念,严格遵守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和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的政治纪律要求。村组干部要带头崇尚科学,不得组织和参与祭车祭路、算命、相面、跳神、测风水等迷信活动;不得设置“小庙”、“神台”、“佛龛”等封建场所和物品。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XX乡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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