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细则

更新时间:2023-05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局机关各股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医药价格招采和法规股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三项规定的数额的;

(五)暂停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含)以上以及解除服务协议决定的;

(六)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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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案件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部门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未经法制审核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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