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对策建议

更新时间:2023-05 来源:网友投稿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只有把代表的权力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下,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加强和改进对代表的监督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对代表的监督包括选举监督和履职监督,本文针对代表履职监督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代表履职监督的现状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完善,人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断增强,选民或选举单位越来越重视行使对代表的监督权,发起对不称职代表的罢免活动已屡见不鲜。但是,不可否认,对所选代表履职实施监督的情况仍然不容乐观,一些选民表达监督意愿、提出监督要求、实施监督行为被斥为非组织活动;一些代表没有真正为民代言、为民行权,成为开会代表举手代表

哑巴代表,有的甚至利用代表身份作掩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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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选民是促进代表履职的基础。要根据代表法规定,对代表走访选区选民、听取意见、报告履职情况的频次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完成情况作为评判代表履职的直接依据,以此促进代表加强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工作,真正体现代表的人

民性。三要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考核评价是促进代表履职的关键。针对相关法律没有对代表的考核评价作出规定,使对代表的日常监督不便操作的问题,要改进代表考核评价方式,广泛征求选民、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及所在单位等多方面意见,着重围绕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综合进行定量考核、定性评价。为确保考核评价的公正性,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这项工作。四要健全结果运用

机制。结果运用是促进代表履职的利器。实践中,根据代表履职考核结果,应从

正反两个方面给予必要的处置。对履职优秀、贡献突出的,可由选举单位或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对有怠职、失职、渎职行为而又未达到罢免法定要件的,可采取警告、扣减代表活动经费、劝辞等不同措施进行处置。对达到法定罢免要件的,坚决依法进行罢免。对代表的处置,均应如实记录在案,作为代表评优评先、提名连任、以及本身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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