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主体责任,既是党中央对新时期全党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深刻认识,又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更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大战略举措。基层党委(党组)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败。那么如何落实好基层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呢?笔者认为要先从有关成因、所取到成效进行分析。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
、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党委(党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只注重开会、发文和签责任状,依然存在重形式轻内容;有的党委(党组)认为业务工作是主业,党风廉政建设差一点无关大局,不求优秀,但求无过;没有违纪违法行为就是抓好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片面认识;有的党委(党组)述职述廉述德流于形式,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多以被考核者口头和材料汇报为准,很难客观评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有的在处理违纪问题和人员时,甚至给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施压,导致问责不力、执纪不严,从而产生“破窗效应”;有的在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上,不结合工作和岗位实际,而是上行下效、照搬照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的虽然制定落实措施和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够扎实细致,责任内容只停留在纸上,成为应付检查的摆设;有的认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作用不大,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不定时。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由于思想观念还没有真正转换过来,致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思路不清,工作流于形式,积极性和主动性大打折扣。
、主体责任不清。有的党委(党组)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看成是纪检组织的事,对贯彻落实责任制满足于一般性工作部署和要求,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不够;有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形同虚设,很少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的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知半解;有的“一把手”对党内职务意识不强,只重视行政职务,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组织书记或纪检的事,与己无关,不管不问。上级来检查考核,只是简单安排人员补齐档案资料,写好工作汇报,被动应付检查。有的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为党委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只要开个会、讲个话、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存在着“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有的基层领导干部,尤其是新提拔领导干部,没有认真学习过《中国GCD问责条例》、《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等政策法规,不了解具体内容,在抓落实方面存在缺位的现象。有的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当作软指标,认为只要经济发展的快,党风廉政建设不发生大的问题就行了,即使个别干部发生了问题也是他个人的事情,与党委(党组)关系不大。个别基层党委(党组)在落实主体责任上不注重跟踪问效,只尽责不负责,只履职不担责,忽视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落实,特别是缺少对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跟踪监督检查活动,即使开展检查活动,也只是流于形式,走马观花,没有起到纠错预警作用。
、督责不严。表现为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站所、科室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的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仍然存在,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党组)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成了副职问责制。问责范围还比较狭窄。主要表现为:一是问责仅仅停留在“小事”上;二是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三是问责针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多,而对其他领域的过失问责的少;四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管环节。问责程序尚不够健全。当前的问责制在问责程序上还不够完善,关于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复议程序的规定等还都没有形成制度规范。这使得问责仍然停留在依赖于领导人的意志进行处理的方式,不利于制度化进程。在问责事件中,绝大多数被问责的人员是保持沉默的,没有对组织处理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和申辩,这既让群众对处理的理由产生怀疑,也不利于干部自身正当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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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们针对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中存在的“抓党建意识不强”、“部分干部理想信念不够坚定”等问题,牢固树立问题导向,通过“三个从严”,有力推动了各类问题的解决。
、从严落实管党责任,着力解决“书记抓党建主业意识不强”的问题。一段时间以来,有些干部对经济工作关心得多,对党的建设关注得少;说起经济头头是道,谈到党建马马虎虎。对此,我们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督促推动各级党组织始终把党建工作作为主业,与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是明确责任。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全市党的建设重点工作,针对乡镇、部门、村、社区、企业等不同领域,制定服务型基层党组织晋位升级指导标准,列出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清单,组织各单位“一把手”签订党建工作责任书。二是强化考核。加大党建工作考核力度,完善镇党政正职考核办法,将党建工作由参考指标纳入考核权重,并逐年提高分值比重。以市委全委会、镇党代会等形式,组织各级党组织书记开展党建工作专项述职,接受评议。
、从严培养锻炼干部,着力解决“理想信念不坚定、能力素质不够高”的问题。我们的干部之所以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四风”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对此,我们突出加强了干部的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和道德修养教育,并作为必修课设置到各类培训班次中。围绕事业需要,加大对重点岗位、关键领域干部的专业化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干部履职尽责的能力素质。加强各个年龄段干部的交流锻炼,最大限度地盘活用好现有干部资源,尤其是大力实施了年轻干部培养锻炼“墩苗”计划,通过调训、上挂、下派、定向到经济发展和信访维稳一线跟班学习等措施,以及日常观察、专项测评、座谈交流、定期访谈等跟踪管理方法,推动了年轻干部教育培训、实践锻炼、跟踪管理的常态化开展。
、从严选拔使用干部、着力解决“程序不够严密、导向不够鲜明”的问题。一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向市四套班子领导、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人事干部、干部监督“三员”赠阅《条例》和《选任监督意见》。邀请省委组织部领导为市委中心组作专题辅导,并扩大到全市副科级以上干部。二是制订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操作流程》。根据《条例》精神,将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细化为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个环节项具体工作。尤其对干部的廉审时间由考察环节提前到确定考察对象前,对有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会同市纪委和相关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核实,未核查清楚的,一律不上会;对一时难以查清的,建立“暂缓”机制,待情况查清后再作研究。三是加强干部经常性考察。坚持将功夫下在平时,制定《干部经常性考察的工作意见》,着眼解决干部选任中不提拔不考察、不换届不考察的问题。按照年内全部考察一遍的要求,每年初梳排出一批重点岗位干部、新任职干部和后备干部,综合运用调研走访、谈心谈话、届中考察等手段开展经常性考察,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了领导班子运转情况和干部思想、实绩、作风等方面的一贯表现。四是严格执行干部选任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及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