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规定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以下文件。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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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集团各权属企业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