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交流人员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 为提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交流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性和执行力,加强对交流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个人综合能力的提升,结合集团公司考核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具备以下条件的交流人员:

(一)职级在基层管理及以下;

(一)考核年度交流期在半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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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基层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