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诉源治理推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更新时间:2023-12 来源:网友投稿

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2022年,法院系统一审受理民事行政案件1600多万件,诉前调解未进入立案程序的纠纷890多万件,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调解等非诉方式在诉前得到化解。实践表明,面对大量矛盾纠纷,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诉源治理,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就地实质化解,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一、发挥制度优势,推动形成诉源治理新格局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60年来,“枫桥经验”之所以充满生机和活力,基层社会治理之所以取得历史性成就,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基层社会治理全过程各方面,使党组织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头雁”“台柱子”。

诉源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参与、多方协同,更要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和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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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突出多元解纷,着力构建诉源治理新模式

开放多元、协同共治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实践表明,只有构建分工负责、良性互动、优势互补、无缝协作的诉源治理模式,强化多元解纷,凝聚起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才能增强诉源治理的系统性实效性。

一要强化政府法院联动机制。通过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制发司法建议、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等方式,有效推动实现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化解。建议以平安建设协调组织为依托,将“万人成讼率”纳入地方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增强各级机关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要深化部门协同。检法机关应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强化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引导和推动社区警务(司法)服务站点与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组织同频共振、协同发力,共同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三要优化基层基础。加强诉源治理,借助乡村治理向城镇、社区治理延伸的契机,从矛盾纠纷产生的基层最小单位、最小细胞抓起,完善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工作机制,与基层乡镇(街道)、派出所、司法所等协同开展“无讼村居”“无讼社区”等创建工作,努力实现非必要不成讼、虽成讼即时终的治理效果,不断筑牢社会和谐稳定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