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更新时间:2024-04 来源:网友投稿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公安机关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如何把握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和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实践要求,围绕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工作目标,构建多方参与、联动共治的多元调解体系,是当前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在全面总结县构建公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基础上,认真查摆剖析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运行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

(一)纠纷类型多样化。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一些新特征新变化,矛盾纠纷涉及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争议内容也更加多样。根据2023年三大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相关数据统计,我县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合同及债务纠纷668起,占比40.31%,婚姻恋爱家庭纠纷383起,占比23.11%,邻里纠纷355起,占比21.42%,资源权属纠纷94起,占比5.67%,劳动争议纠纷77起,占比4.65%,涉校涉医纠纷18起,占比1.07%,涉房地产及征地拆迁纠纷16起,占比0.97%,其他纠纷46起,占比2.78%。这些矛盾纠纷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安机关必须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二)纠纷主体群体化。有很多矛盾纠纷,由于纠纷主体的利益诉求一致,同类人群,同类事件的联动性较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劳资纠纷、征地拆迁,失地农民补偿等,当事人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觉得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满足,于是通过一些类似群体上访等特殊手段向政府施压,以实现其利益诉求。

(三)调解处置复杂化。如资源权属、拆迁补偿、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多与行政纠纷、治安案件交织发生。产生矛盾纠纷的对象也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发展为公民与团体、单位乃至行政机关等,纠纷愈发复杂,处理起来更为棘手。有些比较突出的矛盾纠纷,往往参与者的一些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的诉求和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有些还是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牵一发而动全身,增加了化解工作的难度。(四)社会舆情网络化。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特别是在微博,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快速崛起后,很多矛盾纠纷发生后主流媒体还未介入,一些个人或团体就开始在网络上大肆转发,试图混淆视听。甚至有些为了出名,在消息还没得到核实前就开始恶意炒作,诱使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到评判中,导致事态更加复杂,难以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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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联动机制不畅,难以形成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当前,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深植于百姓心中,群众遇有矛盾纠纷时,首先想到的就是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调处矛盾纠纷成为基层公安机关日常警务工作内容,加剧了基层公安机关人少事多的问题。与此同时很多部门对公安机关依赖性较强,认为公安机关解决问题容易,所以将一些矛盾纠纷转移给公安机关。然而,当公安机关遇到涉及非公安职责管辖的报警求助,利用联动机制分流给其他部门,发出处置指令时,一些相关部门对需要进行协助的矛盾纠纷并不积极,认为这些事情应该谁主管谁负责,更有甚者一推了之。长期以往,弱化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犯罪的主业的同时,容易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不满情绪的增长,导致公安工作更难开展。

(三)公安机关自身工作的制约。面对当前不断增长的矛盾纠纷,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充分发挥点多、面广、触角灵的职能优势,情报信息搜集不够超前,积极性还不高,对辖区内的信息做不到全面、深入的掌握,存在情报搜集滞后性等问题。一些不稳定因素没有及时排查发现和及早妥善处理,致使一些矛盾纠纷升级、激化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时才被发现,错过了钝化、调处的最佳时机。部分一线民警,矛盾调解能力不足,特别是对处置大规模、突发性、复杂性的群体性矛盾,缺乏经验,不能有效应对,时常陷入被动;对于一些新型矛盾纠纷,习惯于用老办法去解决,不善于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来解决新矛盾、新问题。

四、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深化联动协作,焕发新面貌。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治理原则,推动制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联查联动工作机制》,从综治、派出所、司法、民政、村(居)委会等力量中挑选专人,成立多元化解体系工作小组,有效整合各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资源,将各类调解方式有机衔接,将各自唱戏转为同台演出。紧紧围绕多元化解体系构建需要,经常性组织开展联查联动活动,摸排评估风险、集中会商研究、明确解决措施,提高矛盾调解合力,真正织密上下贯通、左右联通、内外畅通的矛盾纠纷化解网络。严格督导落实,通过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方式,针对各部门、各组织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产生和发现的问题,由多元化解体系工作小组加强指导、督促整改落实,倒逼调处部门、组织及调解人员尽职履职,真正把矛盾化解到位、不留问题。

(二)广泛发动群众,谋划新未来。建设群防群治队伍,按照警力有限、民力无穷思路,以平安义警队伍为载体,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通过物建一批治安信息员、实行楼长负责制等方式,遴选一批责任心强、志愿服务的群众负责搜集情报、挖掘线索,形成群众吹哨、部门响应的矛盾纠纷上报制度,提高基层群防力量预测预警预防的能力,全力打造平安共同体。用好奖惩杠杆,争取政府群防群治绩效考核专项资金,精心制定相应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每月纠纷调处数、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项目,对于工作突出、群众称赞的群防群治队伍和个人进行奖励,提高工作积极性;对于重视程度不够、不及时上报矛盾、调解措施跟进不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规定予以查究。(三)提高专业能力,争取新作为。以学立本,提升理论水平,加强调解人员自主学习能力,常态化邀请调解专家、资深律师、法官、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从法律知识、说话艺术、心理分析等多个方面开展学习教育、专题讲座,有效提高调解人员专业程度和应对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补缺挖潜,推进大培训格局。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围绕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开展岗位练兵,重点加强调处工作规范、现场控制取证、群众沟通技巧等内容训练,让调解人员扎实掌握矛盾化解技巧,不断提高调处工作各环节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术业专攻,深化律师进所服务体系。主动联系协调辖区内资质、信誉度较高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共建单位,参与调处涉及劳资、涉众型经济案件等疑难矛盾纠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