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重点条文解读

更新时间:2024-05 来源:网友投稿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D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D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例》,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点条文,本期我们约请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从修改背景、理解执行等方面进行权威解读。

  一、关于不予处分、不追究D纪责任

  【条文】

  第十九条对于D员违犯D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D纪处分。对违纪D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D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D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D纪处分。

  D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D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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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

  【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

  【解读】

  互联网时代,D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这也是坚持对D员进行全周期管理的与时俱进的要求。近年来,D员不当网络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在AAA群转发不雅图片、视频,成为“热点新闻”;有的公开发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网络信息,引发舆论炒作,等等。如果对D员的相关网络行为不加以纪律约束,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负面网络舆情,严重损害D的形象和D群干群关系。《条例》适应形势发展,回应现实需求,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切实规范约束D员网络言行,促进D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当然,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只是场景不同,相关行为表现的性质是一样的,违反《条例》规定的“六项纪律”的不少行为,都有可能在网上发生。比如,在网上发布、传播涉政有害言论的,属于违反纪律;网上违规收送电子红包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等等,要分别适用相关纪律中的对应条款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