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形成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防护体系,进一步增强社会安全防范意识,积极防范和减少溺亡事故发生,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
二、职责分工
(一)政法委负责将防溺亡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年度考核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实施责任督导和查究。
(二)宣传部负责统筹宣传资源,指导各级各部门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防溺水安全知识宣传,刊播儿童防溺水动漫教育片、提高家长监护意识警示片;组织新闻媒体向广大中小学生、家长及全社会宣传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有关要求和预防溺水的知识与技能。
---此处隐藏3434字,下载后查看---
四、具体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排查情况要建立台账,做到“三清五明”:一是存在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河渠、堤坝、水库、山塘、池塘、水井、工地水坑等重点水域要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隐患问题明;二是低龄低年级段学生,特别是对留守儿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服刑人员、单亲家庭或父母双亡等的未成年子女要登记造册或掌握,做到底数清、监护情况明;三是重点水域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安全巡查人员要登记造册,实行定时间,定区域,定任务,定人员,做到底数清、看护责任明。
(二)严格落实工作报告。一是溺水事故报告。各有关部门每周一向同级防溺办零报告一次溺水事故发生情况,各县区防办每周二向市防溺办报告情况。二是溺亡事故报告和处置。发生溺亡事故的,接警处置的公安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法委和防溺办报告;县区防溺办第一时间统筹相关部门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做好舆情防范和处置;政法委和防溺办要填写《未成年人溺亡事件情况报告表》上报至市委政法委和市防办,不得迟报、瞒报、漏报。三是工作情况报告。市直及县区各有关部门每月27日前向同级防溺办报告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各县区防溺办每月28日前向市防溺办报告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市防溺办每月底对全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报送省防溺办和市委政法委。
(三)做好督查暗访。市、县防溺办在专项工作开展期间要对所辖区进行抽查暗访。一是成立督导组。市防溺办牵头组织成立10个综合督导组,由教体、公安、交通、水利、住建、城管、民政、文旅、团市委、妇联等单位分包10个县区,每个单位由1名县级领导带队,至少2名同志参加,对2024年各县区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工作开展督促指导检查。各单位参加综合督导组人员名单、各县区联络员名单于4月30日前报送至市防办邮箱。二是明确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四到位”情况:即未成年人防溺水安全警示和宣传教育是否到位;未成年人在校以及放假期间的管理、监护是否到位;水域警示、提示标识标牌设置、危险区段防护设施整改、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是否到位;部门职责是否履行,联动是否到位。三是紧密推进。各综合督导组要精心组织,6月至8月期间每月至少深入分包县区开展督导检查一次(重点时段或有专项工作任务按照市防溺办部署另行安排),督导检查以查看材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每次抽查县区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每月25号之前将本月检查情况(含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问题不足等)报市防溺办邮箱;其他月份每月不定期随机对县区防溺亡工作进行抽查检查暗访,督促检查县区防溺办、有关责任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基层单位防溺亡工作安排部署及推动落实情况。对在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交办督办,重大问题应及时提请市防溺办、市委政法委专题研究
(四)加强考评奖惩。一是各县(区)、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工作,纳入年度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对预防未成年人溺亡专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二是对每起未成年人溺亡事故都要进行责任倒查。凡发生溺亡事故的,对相关属地乡镇(党委)和县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对县区党委政法委和市直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一次溺亡2人或一月内连续发生2次溺亡事故的,对属地乡镇(党委)和县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县区党委政法委和市直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进行约谈;一次溺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一月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含3起)溺亡事故的对县区、乡镇(街道)党委和市、县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三是对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疏于防范、失职渎职导致发生未成年人溺亡事故的,或者瞒报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