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是构建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工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近日,A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基础上增加了“准确”二字。这是基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作出的要求。全面,就是不仅制度建设要全面,制度落实也要全面。准确,就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确保实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预期目标。
司法审判作为一项极具专业性的工作,裁判结果要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除了法官个人需具备过硬专业素养和深厚审判经验,更离不开一套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但是,在法院内部,由谁具体行使审判职权?院长、庭长对未参与审理的案件能否行使权力?若法院内部对案件存在分歧,结果如何确定,由谁承担责任?从制度上回应这些问题,就需要进行科学妥善的权责分配。司法责任制就是一种权责分配机制,重点在于科学划定审判权力运行边界和各类主体职责,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
在我国,落实司法责任制有两方面相辅相成的要求,即“让审理者裁判”和“由裁判者负责”,意在构建科学的司法权运行体系,最大限度预防错案发生。有人将司法责任制仅仅简单归结为错案追究,理解为惩罚意义上的问责,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司法责任制首先讲的是责任分工,而不是责任追究,系统意义上的司法责任体系,是一种涵盖多种要素的结构性制度安排,包含审判权力运行、审判资源配置、法律统一适用、违法责任追究、依法履职保障和司法质效监管等全方位的制度机制。
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有机统一。解决好“放权”和监督的关系问题,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绕不过去的前提和难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将“去司法行政化”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所以改革的着力点首先是“放权”,解决审理权与裁判权分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具体的“放权”措施包括:授权独任庭/合议庭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废除院庭长审核、签发文书的做法;由院庭领导直接办案,尤其是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主要通过指定分案机制直接由院庭领导组成合议庭审理,改变此类案件中审理者与裁判者分离的局面;建立咨询性质的专业法官会议,满足合议庭对于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咨询求助需求,但又不干涉合议庭独立裁判的权力;严格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确保绝大多数案件无须上会讨论,由独任庭/合议庭自行裁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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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举措无疑强化了法官办案的独立性和主体地位。但“放权”不等于“放任”,“独立自主”不代表“自行其是”。有人担心“权力在法官、压力在法院、责任在院长”而不敢放权,个别地区不区分案件繁简难易、所涉利益、规则意义,对各类案件“一放到底,放任不管”,还有人认为监督就是干预、批示就是违规、法官就要独立,进而排斥监督管理,排斥民主集中制,甚至排斥党的领导,这些都是错误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一方面,放权要充分,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针对部分地区放权不到位问题,要建立更加清晰统一的权力配置规则,细化正负面权力清单。另一方面,法官司法责任来源于案件办理过程,必须严密监督司法过程,有效将错案发生的防治从事后移到事中,使法官在办案中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对程序的遵守等一系列司法权行使行为,都处于科学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之中,切实把审判权、执行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坚持落实责任与权利保障有机统一。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但权力的依法公正行使也需要应有的保障。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坚持岗位与职责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责任与保障相匹配、问责与免责相结合,不能忽视或者轻视法官职业保障。
保障法官不受非法干扰、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对于司法责任制度建设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是法官最核心的职业保障。当前,包括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在内的一系列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已有的一些制度也没有完全落实,应当进一步从法官职业能力保障、职业身份保障、安全保障、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加强统筹协调,抓好制度落实。一是科学把握司法责任的内涵和范围,严格把握审判质量瑕疵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的界限,严格把握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条件,细化审判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责任划分标准,严格区分故意责任和重大过失责任,严格认定依法免责的情形和条件,确保既依法依规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又切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正常履职。二是健全完善法官违法失职惩戒制度和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建立程序严格、处罚慎重、保障有力、严谨规范的惩戒追责和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严肃追责和依法保护相统一。三是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与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相匹配的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养成体系和职业保障体系,让司法人员专心办案、安心办案、尽心办案。
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有机统一。我国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在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并保持高位运行的背景下进行的。改革对审判质量提出更高要求,但同时还必须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又好又快办案,既要防止因只注重案件质量而导致办案拖沓缓慢、超过法定期限,又要防止“萝卜快了不洗泥”。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严格公正司法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形式公正,还追求实质公正。因此,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一方面,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切实杜绝“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思想,坚决防止出现案件质量瑕疵甚至病案、错案。另一方面,着力提升司法效率,用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获取尽可能多的司法成果,通过法律制度和审判机制创新,防止程序反复、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运作,有效提升司法效率。通过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智能化辅助办案机制为法官“减负”,通过集约化工作模式、扁平化管理机制、社会化购买服务让法院“瘦身”,通过现代化诉讼服务机制、信息化审判质效管理、司法标准化建设实现工作“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