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面临的重大风险挑战始终存在并日益凸显。放眼全球,俄乌冲突仍在继续,中东地区战火不断,世界进入了一个多种矛盾交织叠加、区域战乱冲突不断的新的动荡变革期;纵观国内,政治安全风险、经济金融风险、社会治安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相互交织,同时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呈现。
*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的时候,是一个愈进愈难、愈进愈险而又不进则退、非进不可的时候。”形势和任务都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出了严峻考验和艰巨挑战。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法机关、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无论是国家安宁、民族复兴,还是服务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均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必须奋勇担当、主动作为,一以贯之增强忧患意识,积极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切实为振兴助力、为发展护航。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切实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知行合一,真正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具体工作举措,落实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具体案件中。
一、坚持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与法律监督工作有机融合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根本途径。*总书记强调,“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检察机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应当主动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大局,与履行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有机融合、同频共振。
在刑事检察方面。要聚焦批捕、起诉、抗诉、刑罚执行等关键环节,认真查找风险点,制定针对性防范举措。批捕环节要切实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特别是逮捕必要性审查,重点防控“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一押到底”等突出问题,既要依法惩治犯罪行为,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起诉环节要严格把握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及法律适用的标准,尤其对一些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自侦案件等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更应加强对追诉时效、因果关系等疑难问题的研究论证,充分运用提前介入、补充侦查等手段,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和量刑情节认定,务必将案件办实搞准。抗诉环节要围绕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全面监督,其中“量刑是否适当”要审慎把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抗诉条件,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三错两畸”,即刑罚的主刑选择错误,适用附加刑错误,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刑罚档次、量刑幅度畸轻畸重。刑罚执行环节既要防止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又要防止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以及因监管不到位导致非正常死亡等风险,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开展常态化、无死角监督,坚持抓早抓小,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在民事检察方面。要坚持“敢抗”与“抗准”并重,监督纠错与维护裁判权威并重,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加大执行领域监督力度,坚决整治枉法裁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执行中吃拿卡要等司法腐败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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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过程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领导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政法工作、检察工作行稳致远的“指南针”“定盘星”“压舱石”。形势越复杂,任务越艰巨,越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放松。
一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尤其是关于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决策部署。比如,*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涉及法治建设、检察工作有关内容,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等,都要始终作为第一要务抓落实。
二要主动加强工作请示报告。严格按照《中国GCD政法工作条例》《中国GCD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全面规范请示报告的内容、形式、程序,既要坚持定期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主动报告工作,又要做到重大工作、重点案件及时请示报告,既要报喜也要报忧,切实做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要积极引导党员干部当先锋、做模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党员干部必须干在先、冲在前。要大力营造学典型、当典型、赶超典型的良好氛围,注重用身边人身边事激励人,积极教育引导广大干警面对各种风险挑战,始终毫不畏惧,敢于迎难而上,以法为鞭、克难奋进,在党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委的坚强领导下,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政法工作现代化、检察工作现代化,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