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实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二级院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岗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教育防范与责任追究相结合,推动管党治党全面覆盖、层层传导;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常管长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第二章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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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纪委履职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