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容错纠错与从严执纪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2-10 来源:网友投稿

十八大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干部“乱作为”现象得到了很大遏制。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干部队伍中“不作为”、“不敢为”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全面从严治党、严格依纪依规追责问责的新形势下,怎样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推动改革不断深化,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新课题。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以后,各地纷纷出台容错纠错制度办法,为敢担当、善作为的改革者撑腰鼓劲。既强调从严执纪,又提倡容错纠错,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它不仅作为一个重大敏感的热点难点问题,无可避免的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我们作出回答,而且对于我们学习领会习***系列重要讲话,对于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各项事业发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纪检监察工作的角度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讨和思考。

一、坚持从严执纪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在全面从严执纪。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这是我们党加强制度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只有真正做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才能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使党的建设回归常态。要坚持把从严执纪作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到什么阶段,执纪从严就要跟进到什么阶段,通过从严执纪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净化纯洁党的队伍,真正做到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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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从严执纪,落实容错纠错。纪检监察部门要将从严执纪与容错纠错结合起来,要准确把握错误与违纪的界限,既要严格追究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的责任,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也要充分保护改革创新中可以容错的党员干部。要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切实做到五个区分。一是看动机,区分公与私。应容为公之失,不赦为私之罪,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客观原因出现的失误同主观故意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二是看条件,区分敢作为与乱作为。把敢作为却因改革发展过程中受客观条件限制而造成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区别开来。三是看程序,区分科学决策与暗箱操作。决策过程必须是合乎规范,看是否经过科学论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等规范性程序,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四是看政策,区分政策允许与明文禁止。是未有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坚持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对有禁不止、失职渎职、搞“形象工程”的,不应适用容错免责。五是看后果,区分轻微影响与严重危害。看是否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给国家、社会、群众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进程中,要坚持从严执纪与容错纠错并行、问责与保护齐下,既对不作为、乱作为加大问责力度,又着力健全容错纠错制度。既严肃惩处违纪违法者,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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