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概括起来至少包括六个方面: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否坚持了党的干部政策和党管干部原则,选拔任用的干部是否真正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②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是否坚持了干部工作的有关程序。③人选的提出是否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了广泛的民主推荐。5组织部门在履行考察职 责时,是否客观深入地对考察对象的德才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所掌握的情况是否真实可靠。⑤党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酝酿,每位班子成员 是否都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⑥党委向人大、政府、政协推荐干部时,是否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办事,等等。这些方面无论哪里出现问题,都会严重影响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甚至有可能给党的事业带来损失。其中,“人选提出、组织考察、党委决定任免”三个环节尤为关键,应该作为监督的重中之重。
第一,关于对人选推荐、提出过程的监督。推荐、提名是干部提拔使用的第一个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中出现问题,就有可能给干部选拔的整个过程埋下隐患。作为组织部门,实施对这一过程的监督,重点是了解推荐工作的组织者是否严格按照《条例》中有关民主推荐的各项规定办事;民主推荐的结果是否及时、如实向党委作了 汇报;是否遵守了保密纪律,有没有向外泄露推荐情况的问题,等等。
从实践看,推荐、提名环节中最为常见的问题有两种:一是,在某个岗位出现空缺后,党委主要领导往往不是通过民主推荐和集体酝酿提出人选,而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认为某某同志可以从事该项工作,并就此意见直接与班子部分成员进行沟通,或委托分管的同志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在有的地方,这种领导意图的表达更加直接了当,主要领导想要安排某个干部,就会亲自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安排考察。在这种情况下,主要领导的推荐往往胜过其他班子成员和众多群众的意见。主要领导的推荐很可能会成为其他班子成员及从事干部工作的同志开展工作的最终目标,从而使大家自觉不自觉地迎合主要领导的意图,保证领导意图的实现。有时就连上级组织部门派去参与考察的同志,也会在考察过程中按 主要领导的意图行事,通过组织考察的形式维护“一把手”的“权威”。二是,虽然人选的提出按规定进行了民主推荐,但推荐工作是依照领导意图,根据拟提出人选的情况制定推荐方案、介绍推荐要求、确定推荐范围等,把领导意图以特殊的程序强加给群众。看似程序完备,事实上不代表民意(当然,这里还要区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根据岗位和工作需要,对参加推荐的同志作适当引导,这样做也是必要的)。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既没有进行民主推荐,也没有进行酝酿,上级组织部门只要检查一下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干部问题的会议记录、纪要或请下级党委组织部门介绍一下任用过程及工作程序,就可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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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其目的在于客观、真实地反映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责任运行轨迹。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应该能够如实反映一个干部从提名到任用各个环节的 主要情况。即:对该干部由谁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的依据是什么,由谁具体考察,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如何,讨论决定任免的情况怎样等,都有详细记载,并由有 关责任人签字署名,一旦出现用人失察失误,便于进行责任追究。这就要求在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时,推荐的组织者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民主推荐的情况,包括参加人员、推荐程序、推荐结果等及时进行汇总,形成民主推荐报告,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名,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时,要将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党委会议研究情况及使用建议形成推荐报告,并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要写出署 名推荐材料,说明被推荐者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并提出推荐承诺。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时,要对会议研究讨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主 持会议者对会议记录审阅后签名。考察组在考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撰写考察材料,并附考察工作程序、个别谈话范围、谈话对象、谈话主要内容和考察对象所在单 位党组织的意见。在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时,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记录讨论决定情况,主要包括参加会议人员、讨论决定程序、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的意见和讨论结果等,会议记录要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阅后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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