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其核心词是“民主”,“人民”和“全过程”是对民主性质与功能的界定。我国民主制度的正当性和基础来自宪法,由此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民主原则体现在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在内的整部宪法之中。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法治国家共同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语境,表明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其中第一款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宣示了人民民主的根本出发点;第二款确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款规定了人民民主实现的其他形式。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原则在国家机构领域的具体要求,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要求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宪法第一条至第三条强调了民主意志的来源,建构了民主意志形成的有机制度体系,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充分的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伴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宪法中民主制度的丰富与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初,发挥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19xx年宪法确立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19xx年宪法明确了社会主义民主是国家发展的目标,为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提供了宪法基础。进入新时代,******就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深刻阐述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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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构建了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体系,使人民当家作主成为生动的宪法实践。选举民主是整个国家权力运行链条中的重要基础环节。我国宪法中的民主原则依法保障公民选举权,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将民主原则体现在国家权力运行的全链条。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各级人大通过听证、立法联系点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吸纳群众参与,保障人民通过法定途径、程序和方式全方位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还实现了对人民关心的社会生活领域的全覆盖,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等。全过程人民民主既要强调民主全周期功能,同时要确保民主的预防性和引导性功能,提升民主的风险预防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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