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镇乡)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为了规范和加强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x省人民政府令20xx第xxx号)的文件精神,结合镇管理现状,特制本实施办法。

一、管理形式

国有资产是指价值在xxx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或批量超过xxx元的物品,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国有资产。 单位价值虽末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包括写字台、会议桌、沙发,图书等),也作为国有资产管理。 镇办事处管辖的资产应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的资产、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流程清晰,分级监管、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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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镇财政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核算。镇(包括下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实时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负责人;(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资产总额、实物资产额、使用状况、取得形式等;(四)对外出租登记的事项。镇(包括下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八、责任追究

镇(包括下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政府责令改正;对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的,视情节严重,依据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xx镇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由镇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实施时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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