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创新性工作是指在具体工作管理、施工组织、生产调度等过程中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效益、节约成本并经采纳转化为实际成果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二三级公司全体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和集团公司部室、二三级公司集体(以下简称部门)。
第二章创新性工作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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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合作单位以个人或部门提出的创新性合理化建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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