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业务情况

更新时间:2023-05 来源:网友投稿

一、ⅩⅩ市融资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

目前,在工商局或民政局注册的ⅩⅩ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共有家,其中事业法人单位家,企业法人单位家,注册资本共万元,从业人员人,以政府部门投资为主,财政注资占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全部实收资本的.%,企业投资和个人投资占.%。

大部分担保机构是最近几年成立的,业务开展缓慢。受国家政策推动的原因,大部分担保机构是在年以后成立的,其中年以后成立的就占家。但目前开展业务的较少,仅有家开展担保业务,累计担保笔,累计担保金额万元,担保贷款余额万元。没有开展业务的主要原因:一是成立较晚,没来得及开展业务;二是缺少业务人员,惧怕业务风险,不敢开办担保业务;三是没有找到合作银行。

担保费用标准确定缺乏科学依据和经验数据,担保费率偏高。担保公司按担保贷款金额向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费用标准为每半年收取担保额度的千分之五,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期算,被担保企业普遍反映担保费率偏高。由于时间短,无法测算担保费用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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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融资担保是高风险行业,因此,实施有效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加强对融资性担保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制定具体政策,而地方人民政府则要制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该机构的设立、变更等审批事项,并承担风险职责。

(四)引进专业化的担保管理人才

。融资担保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引进大量懂得中国国情的法律、金融、财务及公司运作的专业人才,才能够有效促进该行业快速发展。

(五)健全再担保和反担保管理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逐步建立全国和省级的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并且具有可让与性。首先应以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作质押,然后再以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

(六)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管理。目前国内与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业务运作相关度较高的法律是《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有《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性文件。其共同特点是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不足。因此,应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专门立法。对其职权范围、资金来源、运作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