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 (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7 来源:网友投稿

一、中小学收费政策依据和范围

(一)中小学校。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号)、《关于核定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号)、《关于核定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号)、《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号)、《关于公布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号)、《关于核定我省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号)、《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潭教通〔〕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明确我市年春季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

.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见附件)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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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各地各类学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省、市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严禁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 ,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或捐资。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收取保险佣金。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除伙食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官网、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及时公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增强收费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守收费底线。

各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要进一步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确保国家规定的免学费、免书籍课本费、免教辅材料费等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中小学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交不起费用而辍学的现象。

(三)严肃监督问责。

各级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职责,坚决制止教育择校乱收费,加大力度治理教辅材料散滥和补课乱收费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认真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