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文化(含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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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分类思维”考核,一方面是主体要分“层级”。考核领导干部和考核普通干部要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领导干部要倾向于全面抓工作的能力,普通干部要倾向于具体干工作的能力。机关干部和基层干部也要进行区分,机关干部要侧重机关日常事务处理,基层干部更应侧重服务群众;一方面是工作要分“领域”。对于专业技术型干部、综合管理型干部和理论研究型干部要有不同的考核方式,专业技术型要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综合管理型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和群众的意见采纳,理论研究型则应注重对理论成果的考评,做到“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另一方面则是时间要分“周期”。考核不能光靠年度考核和集中考核,而要将考核融入日常工作,定期进行“小测评”,做到功在日常。要引入综合评价体系,将考核指标分解到具体的工作当中,避免考前“化妆”“恶补”的现象发生。
中国古代有一套系统的官吏考核制度,“考课”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政绩考核。所谓“考课”,包含着两种意义:一是考,就是考查自中央至地方各级官吏在其任职期间执行国家法令的具体表现;二是课,就是依照国家的行政计划进行督课。总之,考课就是国家依照所颁布的法令和行政规则,在一定的年限内,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并依其不同表现,区别不同等级,予以升降赏罚。明洪武年间,制定了百官考核之法,共分为考满与考察两种,二者相辅相成,均由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亦以八法衡量。处罚分为致仕、降调、闲住、为民四等。明初,考课制度得以较认真严格地进行。清朝基本上沿袭明朝考核制度,进一步简化为京察、大计两项。考核内容标准为“四格”、“八法”。所谓“四格”,即守、政、才、年。所谓“八法”,系指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八者,与明制同。
在历朝历代中,被问责的并不鲜见。在中国古代,官员问责制度同样由来久远。2500年前,中国就有官员问责的思想和规定。《周礼·地官》记载:“司徒之职在保息万民。”《韩诗外传》也有:“群臣不正,人道不和,国多盗贼,人怨其上,则责之司徒。”《尚书大传》对于问责的记载甚至还有不少细节:“蛮夷猾夏,寇贼奸究,则责之司马。”在历朝历代中,被问责的案例并不鲜见。北宋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东明县官员欺软怕强,搞权钱交易,在确认民众免役权时严重不公,于是大家结伙向知县告状。可县长贾蕃拒不接受呈诉,于是事态开始升级,人们见县长不理,就聚集到开封府上访,开封府也不受理,上访群众掉头涌入王安石私宅,直接向宰相申诉。王安石当即表态:“尔等问题,定当妥当处置,务请各自回家!”群众散去后,王宰相一边严令东明县迅速、公正解决问题,一边问责贾县长,果断拿掉了他的官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