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宣传物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宣传物是指利用学校宣传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栏、橱窗)、校园空间(道路上空、建筑物外部等),公开张贴、悬挂的各种条幅、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传单、彩虹门等,搭建简易展台、各种形式的印刷品等。
第三章登记审批
---此处隐藏3591字,下载后查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根据校园宣传物张贴悬挂管理办法,制定和确定了《湖南信息学院室外悬挂、摆放宣传物品审批表》(见附件1)、《湖南信息学院(二级学院、部门)室外悬挂、摆放宣传物品审批表》(见附件2)。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湖南信息学院室外悬挂、摆放宣传物品审批表.docx
附件二:湖南信息学院(二级学院、部门)室外悬挂、摆放宣传物品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