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关于违纪、纪律处分种类和纪律处理措施,以及党纪处分的影响及后果、终止党代表资格、改组和解散党组织的具体适用等内容的规定,共十条。作为“总则”的第二章,本章系统地呈现了建党百年来党的纪律处分工作中有关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包括违纪概念的界定,党员纪律处分和党组织纪律处理的划分及其种类与措施,以及相应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后果等,为新时代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纪律处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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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针对的是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不同,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涉及对所有党员的处理。所谓“解散”,是指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经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对该党组织予以解散的一种处理方式。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所谓“逐个审查”,是指上一级党组织对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每名党员都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的活动。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对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其一,对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其二,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其三,对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面临如何理解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是否符合党员条件的问题。根据党章规定,党员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中国GCD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二是中国GCD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三是中国GCD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GCD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为评价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提供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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