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坊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5 来源:网友投稿

  一、加强日常监管

  (一)市环卫中心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分支机构XX市生活垃圾管理所(以下简称监管方)具体实施对各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XX中节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处置方)的运行管理进行具体监管。

  (二)各区城管局(环卫中心)对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运输车辆、安全运行、人员的教育管理等工作负具体监管责任,并对送往处置方的生活垃圾数量、来源地属性等负全部责任,建立相应的运输车辆车次管理台账,同时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引导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安全行车,服从管理,有序进厂。

  二、压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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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完善运输车辆手续。进入焚烧发电厂的生活垃圾运输车需办理通行手续,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环卫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处置方为许可车辆录入进厂识别系统,准许入厂倾卸垃圾。处置方应保证所有进厂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在进厂前,必须检查车辆是否在进厂生活垃圾车辆登记台账中,如发现未办理通行手续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厂,地磅房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禁止。

  四、确保安全运行

  (九)处置方须履行企业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有专人负责垃圾运输通道维护和行车安全,并设置安全行车标志、设施,保证运输车辆安全有序地出入卸料大厅,

  (十)处置方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并报监管方备案。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处置方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视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同时必须在半小时内向监管方口头报告,12小时内向监管方提交书面报告。处置方应采取有效应急指施,尽快恢复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正常运行。

  (十一)未尽事宜,各相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出台本单作的长效机制,确保收集、运输、处置、运行、监管等各个环节安全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