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坚决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6981字)

更新时间:2024-08 来源:网友投稿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总书记法治思想,并将这一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在这次会议上,总书记概括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应重点抓好的“十一个坚持”,被视为总书记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其中,“第八个坚持”勾画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指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四个重要环节,并明确了各个环节的主要要求,提出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四个环节中,执法上启立法、下接司法和守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环节,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部分。严格执法是总书记依据我国执法实践提出的重要要求,也是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围绕严格执法进行了系列论述,形成了特点鲜明、逻辑严密的理论观点体系。借此机会,与同志们共同交流。

一、总书记法治思想中严格执法观的历史渊源

总书记法治思想中的严格执法观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相结合而产生的理论成果,深刻汲取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执法思想,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成果的传承和创新。

(一)先秦时期的严格执法观。在我国,严格执法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记载春秋时期齐国宰相管仲思想的《管子》一书最早对严格执法理念进行了阐述。《管子立政篇》指出“立事者,谨守令以行赏罚,计事致令,復赏罚之所加。有不合于令之所谓者,虽有功利,则谓之专制,罪死不赦。”其不仅阐明要严格依据法令施行赏罚,而且违反法令取得功绩的行为更要严惩,实际上强调了严格执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和实施要点。战国时期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改革家吴起在楚国施行变法时,提出要“明法审令”,意图在明确和公开法律的基础上,推进依法行事和令出必行。法家重要代表人物商鞅非常重视法的执行,他指出圣明的君主应“法必明,令必行”,强调“有法不胜其乱,与无法同”,认为有法不行等于无法。在执法的具体理念上,他提出“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在执法的具体实践中,他谨遵严格执法原则,对于触犯律法的勋贵严格执行刑罚,甚至因太子触犯律法而“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在韩国主持变法的申不害也非常重视法令的执行,他在回应韩昭侯“法度甚不易行也”的问题时,指出“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今君设法度而听左右之请,此所以难行也。”实际上是建议君王应拒绝左右人的请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功劳行赏、依据能力授官。慎到提出“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既指出了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又指出要防止徇私枉法,还从百姓、官吏、君主三个身份界定了人与法之间的关系,强调执法者要严格执法、誓死捍卫法律的施行。韩非子将严格执法视为君主治理国家的必然要求,提出“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在如何严格执法上,韩非子一方面提出“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指出法令的实施必须以严格遵照法律执行赏罚为前提;另一方面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要求严格公正执法,而不应以执法对象的高低贵贱而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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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法观的实践要求。从实践来看,总书记法治思想中的严格执法观主要包括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加强重点领域执法。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执法机关应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但由于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的限制,在当前阶段全面严格执法仍存在一些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有选择的将执法资源聚焦于一些特定的重点领域,加强这些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是执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总书记法治思想的核心理念。因此,执法的重点领域即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为此,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反复强调“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力度”,并具体提出要“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交通更顺畅、社会更和谐有序。”二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执法队伍是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严格执法的主体,执法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然而当前我国执法队伍还部分存在理想信念不坚定、担当作为意识不够、组织纪律性不强、能力水平不足、不正之风流行等问题,尚不能完全适应严格执法的要求。为此,要从树立法治信仰、培育职业良知、加强法治能力建设等方面着手,“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法队伍。三是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是严格执法的内在要求,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有权必有责,只有严格落实执法责任,才能督促执法人员严格实施和执行法律。当前,我国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都与执法责任落实不严有关。总书记指出,“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的没有支持和保护,就是失职,那也是要追究责任的。”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论述依法行政时,也指出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执法观的制度保障。总书记明确指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靠制度来保障,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推进严格执法应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而重大决策通常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制度建设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是严格执法的基本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重大决策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内容。其中,总书记特别重视合法性审查机制,指出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制度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是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决定着执法资源的配置,依据实践需求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是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也是推进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总书记指出,“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针对当前依然存在的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必须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健全综合执法制度三个维度推动执法体制改革,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在市场监管、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整合组建执法队伍,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类别,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三是完善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用监督机制来督促、规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也是法治的根本要求。对于严格执法而言,完善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有两重价值:一方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正如总书记所言,“抓好法规制度落实,必须落实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督察和专项检查。要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另一方面,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正如总书记所言,“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我们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完善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具体可以从优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检察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入手。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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