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规范街道权力运行,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岗位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确保风险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及时化解廉政风险,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制度、预警制度、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四位一体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第二条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紧紧围绕街道重点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管理,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为完成各项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第二章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制度
第三条制定并实施廉政风险防范教育计划,将廉政风险防范作为中心组学习和党员干部廉政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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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监督不力,发生廉政问题、监管事故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存有廉政风险行为的、并经查实的,由街道纪工委视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导改正错误;责令写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对出现廉政风险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以及受到廉政风险预警后未及时改正的,给予严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逐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发现违规、违纪和存在廉政风险问题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