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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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