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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职责边界划分 | 廉政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县级部门 | 乡镇(街道) | ||||||||
1 | 行政许可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规划建设办公室、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部门备案。 | 4,高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 | 行政许可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为民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 4,高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3 | 其他权力 | 承包期内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为民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及时会同乡镇(街道)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工作,及时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 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核、上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变更材料收集准备等工作。 | 4,中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4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为民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对农村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备案。 | 4,低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一次性补齐。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
5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 3,高 | 1、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强制免疫;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6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 3,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许可条件及申请材料种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受理或或不予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在办理期限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批准意见,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是否符合许可内容的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形而予以审核通过的;2、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3、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合理意见的;4、在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5、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7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 | 3,中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8 | 行政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4,中 | 1、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9 | 行政 |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加强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 4,中 |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规划目标。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0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4,高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4,高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2 | 其他权力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林业部门提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作出补偿决定,县财政局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3 | 行政强制 |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综合执法队、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 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指导乡镇开展工作,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强制实施。 | 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 4,中 | 1、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4 | 行政确认 |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规定做好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和公告等工作。 | 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 3,低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5 | 行政规划 |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规划。 | 在县交通运输局的协助下,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4,低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6 | 其他权力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 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 县公安局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乡镇(街道)。 |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县公安局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 4,高 |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7 | 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公共事业办公室 | 县民政局加强业务培训,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统计汇总上报人员发放名册,做好资金申报、发放和监督工作;对于投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对象,全部入户调查,确保公平公正;对乡镇新审批的城乡低保人员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户数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对原城乡低保人员每年不少于10%的户数比例进行抽查核实;按规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 负责低保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政策宣传等工作;按月上报低保人员发放名册和动态调整情况;落实主动发现机制。根据《怀远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细则》(怀政办〔2021〕25号),完成审核审批程序的,从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 4,高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8 | 其他权力 |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公共事业办公室 | 县民政局加强业务培训,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统计汇总上报人员发放名册,做好资金申报、发放和监督工作;对于投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对象,全部入户调查,确保公平公正;对乡镇新审批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户数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对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每年不少于10%的户数比例进行抽查核实;按规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 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政策宣传等工作;按月上报特困供养人员发放名册和动态调整情况;落实主动发现机制。根据《怀远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细则》(怀政办〔2021〕25号),完成审核审批程序的,从下月起发放特困供养金。 | 4,高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9 | 其他权力 | 临时救助审核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公共事业办公室 | 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做出确认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反馈乡镇(街道),以及告知同级县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后报县民政局确认。救助金额较小或情况紧急的,可根据县民政局有关规定办理。 | 2,中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0 | 其他权力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转报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 公共事业办公室 | 县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工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 4,中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1 | 其他权力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公共事业办公室 |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 2,高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2 | 其他权力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转报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公共事业办公室 | 县民政局对乡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 对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民政居。 | 4,中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3 | 其他权力 |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时,乡镇(街道)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 4,中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4 | 其他权力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 公共事业办公室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等工作,对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民政局。 | 2,低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5 | 其他权力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 公共事业办公室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等工作。 |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 | 5,低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6 | 其他权力 |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共事业办公室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3,低 | 1.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对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27 | 其他权力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县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规范执法程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措施,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 3,中 | 1、监督阶段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组织成立监督小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8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为民服务中心 | 县医保局负责审核相关医疗费用。 |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 4,高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 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
29 | 其他权力 |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3,低 | 1.备案责任:按照程序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30 | 其他权力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 |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兵役登记情况,并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 |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 5,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