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共青团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办法

更新时间:2025-01 来源:网友投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团组字〔2021〕1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各项重要要求和各项团内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基层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述职评议考核”),必须坚持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团的根本任务、政治责任、工作主线,压实基层团组织书记责任,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推动基层团的组织力、引领力、服务力和大局贡献度协同提升。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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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将评价结果与奖励惩戒、评先树优挂钩,鼓励团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综合评价等次为“好”的,团区委应给予一定激励。综合评价等次为“差”的,相关团组织及其负责同志一年内不得参加团内评奖评优。连续2年评价等次为“差”的,团区委应约谈提醒、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情况,应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改进工作,必须深入青年全面了解真实情况,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以开会议、听汇报、看材料作为主要方式,不得层层写报告、填表格、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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