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党员发展工作,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提升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国GCD党章》、《中国GCD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重点管理对象与时限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力的基层党组织,列为县重点管理单位,实行重点管理。
2.重点管理期限为一年半。
二、重点管理单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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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党务工作者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意识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得到提高。
4.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
5.建立了一套健全的、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发展党员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考核措施得力,工作走上正轨,党员群众满意。
对验收不合格或工作中出现新问题的单位继续进行重点管理,直至达到验收标准,方可解除重点管理。
五、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