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践与优化路径报告

更新时间:2025-01 来源:网友投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和“强心针”。本文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梳理总结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践成效、主要问题,进而研究分析完善的路径,旨在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可借鉴的发展思路。

一、xx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践成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着法治不断完善,法治又给市场经济提供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两者相辅相成、一同推进。近年来,xx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第一工程”,连续纳入“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和“发展六仗”等全省重点工作,制订三年行动计划及年度重点任务,部署打好“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在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中,xx省2020年度全国排名第10,是唯一进入前10的中部省份,20xx年度全国排名第8,20xx年度全国排名第7,实现了营商环境优化“三年三进位”,2023年度获评营商环境“前10省份”和“前10最佳口碑省份”。

我们以民营企业为受访对象,开展了xx省法治化营商环境问卷调查。从回收到的352份有效问卷分析来看,94.04%的受访者反映对公安机关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94.32%的受访者反映对检察机关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90.62%的受访者反映对法院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94.89%的受访者反映对司法行政机关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表示满意或者基本满意;34.94%的受访者反映政法机关对企业、企业家权益保护很好,维护企业、企业家权益;38.64%的受访者反映政法机关较为重视企业、企业家权益保护。总体而言,xx以政策法规为引领,多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努力,一体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一)坚持高位推动,夯实政策法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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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实际问题。聚焦破产审判和破产企业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细化具体举措,充分发挥府院协调机制在提高企业破产处置效率上的作用。另一方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与知识产权局、海关、市场监管局、仲裁委等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和协调配合。再一方面,优化信息化执行联动平台,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法院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衔接,扩大网络执行联动合作单位和财产查控种类,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是强化工商联与司法部门的紧密合作。积极推动市、县两级工商联与同级司法部门全面建立合作机制,尽快推动工商联与司法部门合作的全覆盖。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健全民营企业投诉受理和诉求办理的反馈机制,大力争取司法部门支持,加强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及诉求建议的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及时反馈,推动司法保护有效覆盖更多的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大信息共享,司法部门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工商联组织,以便同级工商联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对于一些共性的问题,可以向同级工商联发送检察建议,指导并帮助抓好犯罪预防。

(四)持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

一是切实加强“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普法力度。基层普法工作事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局。司法部门应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执法与普法有机融合。大力倡导和推进清廉民企建设,指导帮助民营企业加大内部腐败问题的防范和治理力度,强化合规经营理念,将合规治理嵌入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教育引导广大民营企业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积极参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厚植清廉企业文化根基,将清廉作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最亮底色。

二是加大商会调解和“万所联万会”建设力度。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推进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工作,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商会调解。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分类指导和工作调度,推动律师事务所与更多的县级工商联和工商联所属商协会合作,真正实现“万所联万会”。应定期选树一批在普法宣传、商会调解工作中有为担当的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在“万所联万会”中表现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加大对其表彰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