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市直机关部门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运用”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委(党组)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体现严管厚爱。
第四条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纪检机关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党委职责,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党的工作机关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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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约谈、批评教育的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二)采取限期整改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党员干部应当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三)采取责令作出检查的,应当责令党员干部作出书面检查,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必要时可以要求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出检查;党员干部应当在检查中写明检查事项、思想认识、整改措施,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四)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帮助的,应当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事项;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接受批评,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情况和个人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党员干部对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如实说明,真正整改到位。党委(党组)发现有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应付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彻底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及时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其
对相关问题整改。
第十六条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函询的党员干部,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提醒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督促被函询党员干部严肃认真对待。
第四章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党委(党组)应当明确办公室(厅)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纪委)等作为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做好记录,建立台账,保存档案材料,按照季度统计汇总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
第十八条将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向上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的内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分析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监督检查,对认识不到位,运用不主动、不经常的,要及时纠正;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问题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搞宽松软的,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党的基层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参照本细则执行。对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22年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