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市直部门党委(党组)议事工作规则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组班子的团结和廉洁,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任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务实高效,健全完善调查研究、公众参与、论证评估等决策机制,使决策契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除依法应当保密事项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都应公开,保证党员群众和社会公众知情权,方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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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占一定比例时,可暂缓表决。会议如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8作出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决议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备案表》报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九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载明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监督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依据理由,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班子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

第十条 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分管负责人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按照规定范围传达通报;适宜公布的,经批准后及时公布。会议议题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党组决议实施中,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党组书记。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第十四条 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 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本人或亲属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七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所形成的决定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当事的党组委员在向局党组书记报告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