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田长制”工作制度汇编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为统一部署、协调落实重点工作,保护好利用好黑土耕地,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x办字[xx]xx号),《中共大xx区委办公室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xx发[2022]x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区级田长会议制度

(一)出席人员

1出席人员:区级田长、区田长制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9个区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级田长。会议由区级田长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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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首问负责制,按照谁接到举报谁受理谁分办的原则,及时受理举报事项,及时将举报事项送达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受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四、举报处理

受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逐级负责、权责对等、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一)各级田长制办公室接到的举报事项属于本级田长制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予以处理;属于本级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分办给相关责任单位承办;属于下一级田长制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交办给举报事项所在田长制办公室承办。

(二)各级责任单位接到的举报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予以处理;属于本单位下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交办给下级行业主管部门承办;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单位提出。

(三)各级田长接到的举报事项属于本级田长职责范围内的,由本级田长协调或批转本级田长制办公室处理;处理权限属于上级的,报上级田长或者责任单位处理;举报到乡(镇)、村级田长的事项或乡(镇)、村、网格级田长巡查发现的事项,涉及违法案件的,应及时报告给区级田长制办公室处理。

(四)跨区的重大事项或需由市直部门处理的,报市田长制办公室或市田长协调处理。

(五)跨市的重大事项或需由省直部门处理的,报省田长制办公室或省级田长协调处理。

(六)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的信访渠道举报事项,按照《黑龙江省信访条例》处理。

五、情况反馈

(一)负责承办的田长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交办的单位或田长,对没有按时限完成的,应当提交说明。如果发现下级田长或承办单位对举报事项处理不当、查处不力或久拖不决的,由上一级田长或受理单位督促下一级田长或承办单位进行落实,督促反馈结果,确保处理整改到位。

(二)承办单位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秉公办理,向交办、分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并负责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交办、分办单位。

六、举报信息保密

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举报人姓名、身份、手机号码、居住地等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追责问责

对举报事项受理不及时、处置不得当、整改不落实、处理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严肃迫责问责,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