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部署、协调落实重点工作,保护好利用好黑土耕地,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x办字[xx]xx号),《中共大xx区委办公室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xx发[2022]x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区级田长会议制度
(一)出席人员
1出席人员:区级田长、区“田长制”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9个区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级田长。会议由区级田长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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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首问负责制”,按照“谁接到举报谁受理谁分办”的原则,及时受理举报事项,及时将举报事项送达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受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四、举报处理
受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逐级负责、权责对等、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一)各级“田长制”办公室接到的举报事项属于本级“田长制”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予以处理;属于本级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分办给相关责任单位承办;属于下一级“田长制”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交办给举报事项所在“田长制”办公室承办。
(二)各级责任单位接到的举报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予以处理;属于本单位下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交办给下级行业主管部门承办;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单位提出。
(三)各级田长接到的举报事项属于本级田长职责范围内的,由本级田长协调或批转本级“田长制”办公室处理;处理权限属于上级的,报上级田长或者责任单位处理;举报到乡(镇)、村级田长的事项或乡(镇)、村、网格级田长巡查发现的事项,涉及违法案件的,应及时报告给区级“田长制”办公室处理。
(四)跨区的重大事项或需由市直部门处理的,报市“田长制”办公室或市田长协调处理。
(五)跨市的重大事项或需由省直部门处理的,报省“田长制”办公室或省级田长协调处理。
(六)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的信访渠道举报事项,按照《黑龙江省信访条例》处理。
五、情况反馈
(一)负责承办的田长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交办的单位或田长,对没有按时限完成的,应当提交说明。如果发现下级田长或承办单位对举报事项处理不当、查处不力或久拖不决的,由上一级田长或受理单位督促下一级田长或承办单位进行落实,督促反馈结果,确保处理整改到位。
(二)承办单位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秉公办理,向交办、分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并负责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交办、分办单位。
六、举报信息保密
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举报人姓名、身份、手机号码、居住地等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追责问责
对举报事项受理不及时、处置不得当、整改不落实、处理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严肃迫责问责,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