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但是,容错并非宽容一切错误和失误。******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强调:“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牟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应“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容错纠错机制是宽容干部失误错误,鼓励干部改革创新的重要保障,其核心意涵是:依法依规对于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特定类型的失误错误予以宽容,免于或从轻问责,并对失误错误进行纠正的一种机制。容错纠错机制不是搞纪律“松绑”,更不是违法乱纪的“挡箭牌”,而是要以“三个区分开来”作为根本遵循,依法依规鼓励担当作为、宽容特定失误、及时纠正错误。

当前,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步入攻坚区和深水区,全面深化改革遇到了多方面的阻力、障碍以及其他难以预料的难题和挫折。可以说,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在这种形势下,一些干部消极应对改革的现象,“不干不出错、越干错越多”“ 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的心态日益凸显,“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等现象已经成为推进改革的拦路虎和绊脚石,也让群众深恶痛绝。另外,一些干部大胆改革、进行创新,在改革实践中的新思想、新做法,会冲击旧的发展模式、旧的思维方式,触动某些人的利益,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甚至引起一些人的恐慌、质疑、愤恨。特别是一旦改革者在实践中出现失误,犯一些错误,就可能招致别有用心的人大做文章。因此,如何从制度机制上调动各级干部抓改革、促改革的积极性,争做改革的促进派,成为推动全面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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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中,要注重容错纠错核心要件的甄别,提升容错纠错的有效性。一是看主观意愿。看容错纠错对象是秉承公心还是一己私利、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理清容错免责的界限。二是看错在何处。看是属于明令禁止、明知故犯的,还是属于界限不清的,应当予以宽容的,亦或是属于大胆尝试、改革创新的。三是看实际结果。在“三个区分开来”的基础之上,实际结果良好或者虽造成一定不良结果但当事人能够积极弥补,是实行容错的必要条件。四是看主体责任。实施主体能否积极担当作为是实行容错纠错的能动性要件,因此扎实推进容错纠错机制离不开相关主体的积极履责,最终实现保护和激励干部的目的。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有力措施,通过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与思考,为形成“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良好局面和汇聚激励担当作为、崇尚真抓实干的强大合力打下坚实基础,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