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社)社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负责人)的管理监督,促进负责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省社党组决策部署,管理社有资产、社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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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供销合作社资本运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