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5 来源:网友投稿

1.会议组成人员:必须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员的过半数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2.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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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发生财务事项,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监事会成员共同签字,原始凭证不得入账。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长签名审批;1000元至5000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理事长签名审批;超过5000元的开支,纳入年初开支计划,并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理事长签名审批。

3.财务预决算制度。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在充分发扬民主,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每年年初编制并公布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同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接受区镇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监督审计,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须经监事会审查,按季或按月逐笔向全体股东公开明细。理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受聘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主管人员。财务人员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担任,不受村两委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影响。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

应当尊重各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社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每年首季度15日前公布上年度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监事会成员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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