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检察案例库的建设路径研究

更新时间:2023-05 来源:网友投稿

  在这个大数据、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发展的时代,建设检察案例库是适应时代需求、推动数字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举措。检察案例库是指供全国检察人员学习、检索、应用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为检察人员提升能力素质、为检察办案提供智能辅助的检察业务数据资源库。然而,在检察案例库的前期试点背景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当前司法案例的生成、应用与司法经验的积累呈现孤立静止的状态,司法案例的各个环节没有完全打通;司法案例的培育、编纂没有完全契合办案需求;司法案例依赖传统的人工收集整理,欠缺智能化应用;司法案例的循环与积累不够充分,没有使司法案例蕴含的经验同立法规范、司法解释一道成为执法办案的规范资源,也没有激发更多的司法案例产生。不得不承认,多重因素导致司法案例的应用远未达到高层和学界的预期。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大阻力,以大数据等人工智能技术建设符合中国实践的检察案例库已经迫在眉睫。

  一、检察案例库的数据来源、生成与更新

  没有高质量的司法案例做支撑,检察案例库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国统一的法律体系决定了检察案例库的数据来源必须包括各级有权主体办理、发布的司法案例,以及民间主体发掘研究的有价值的案例。广泛的数据来源能够兼顾检察案例库的权威性和可用性。司法案例在成文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生成机理至少应包含遴选、推荐、编纂、发布、汇编和清理等环节,根据编纂主体的不同分为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社会主体三类,相应的创制流程也由严格逐渐趋向宽松。各级主体应当提供更多优质的司法案例供给,更好地发挥司法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质量的价值。

  (一)多层次的供给体系提供数据来源

  检察案例库的体系建构应当注重类型化建设。鉴于中央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广泛的影响力,应当以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审判参考案例等为第一层级;以地方司法机关发布的案例为第二层级,如*市人民检察院不定期发布的检委会通报案例、*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编写的案例精选;以民间主体如学者、律师、司法官等个人或者高校、企业、律所等组织撰写的个案分析、案例汇编、案例解读等有关案例的文章或者著作构成司法案例体系的第三层级。组成中央与地方、司法机关与民间主体共同参与的体系鲜明、体例多样、功能各异的三类司法案例体系。

  当前,司法实践中各类主体自发运用判例比附待决案件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三类司法案例数量总体较少,无法满足方方面面的办案需求。理想的状态应当是三类司法案例形成金字塔结构,指导性案例数量最少但效力最高、意义重大;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审判参考案例等数量较多,应及时回应社会热点以及传达刑事政策;地方司法机关发布的各类参考性案例数量应该最多,主要指导本辖区的司法工作;民间主体应积极撰写案例分析、案例解读与案例汇编等文章、著作。三类主体之间应加强联系,构建内外联动的案例研究格局,与司法机关共同创造一个案例法治的时代。

  (二)司法案例大数据的生成机制

  司法案例大数据的生成机制是指遴选、推荐与编写海量司法案例的程序和制度。生成机制应符合案例制度创立的初衷,解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能满足办案需求,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关于各级司法案例的遴选标准,理论上多数意见是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法律解释或规则创制内容的案例,这种观点基本上符合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取向。指导性案例效力高、适用范围广,应当选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重要指导意义的案例,其他层级应当选取具有一定指导、参照意义的案例,同时兼顾案例种类的全面性。地方司法机关应着重选取发布对本辖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以及没有被上级机关选取的优秀案例。民间主体应着重选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性的案例,以案件为基础,对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进行深入分析,填补法律规范的应然价值与实际效果之间的漏洞。

  司法案例的推荐机制是指案例的征集过程。当前各级案例的推荐机制较为单一,主要是司法机关内部自下而上的推荐方式,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经过层层把关后选出的司法案例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但是由于数量有限,也容易埋没一些新颖、疑难复杂的案例。因此,在保持内部推荐机制的前提下,各级司法机关应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供民间主体开展案例研究分析。同时,各类主体可以利用数字化、智能化的案例应用平台上传司法案例,供使用者阅读、评论、分享,自动筛选出高质量、高价值的热点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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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司法经验的类型化积累传承法律智慧

  积累司法案例的本质是积累司法经验,司法经验是凝聚裁判智慧、传承司法技艺的重要渠道,也是司法机关确保类案类判、实现个案公正的重要路径。

  司法经验在判例法国家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被视为发现、创造发展法律规则和体系的源泉。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虽然没有承认案例的法律渊源地位,但是越来越重视司法经验在个案办理中的作用,毕竟“司法经验能使我们发现有关法律所具有的便利之处或不便之处,而这一点恰恰是立法机构立法时无法预见的”。司法经验是司法者在适法实践中依据法律思考和分析涉法性问题,在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得到有效的统一的裁判方案中形成的,司法经验实质上是适法活动和实践体验的结合物,是一种实践理性知识。当代司法经验的传承实质上也是中国司法改革历程的缩影,让司法经验在法治变革和制度创新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使命所在。

  因此,可以根据发挥作用的不同对司法经验进行类型化区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例,经过解析可以发现其中蕴含的办案规则、原则可划分为司法认定、法律适用、程序确认、证据审查、量刑行刑以及政策宣示六种类型。一是司法认定类经验。司法认定是司法机关根据已经调查核实的证据,对有关案件事实或者某些不确定的事项进行确认并作出宣告的过程,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认定。二是法律适用类经验。法律适用一方面是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作出阐释,另一方面对检察环节中所遇到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罪名的选择、法条竞合、追诉时效如何处理、管辖范围如何确定等各种问题作出指示,为具体问题提供解决方法或者判断标准,从而统一法律适用。三是程序确认类经验。程序确认是对检察履职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程序问题加以指导,以符合程序规范的要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四是证据审查类经验。证据审查在于提示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对证据进行收集、考查、检查、分析、研究等活动。五是量刑行刑类经验。量刑行刑分为两部分,量刑经验是对司法过程中如何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地确定刑罚的种类及幅度作出指导,行刑经验是对监督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指导。六是政策宣示类经验。政策宣示类经验不属于裁判规则,而是对现阶段国家实施的法律政策加以宣示,要求相关主体按照政策精神来开展司法活动。

  当然,司法经验的类型不局限于此,实务界和理论界在开展案例研究工作时可以参考以上方法,分类发掘司法案例中的经验和智慧,形成社会共用的法律知识资源,以一种迂回的方式实现司法经验的整体化,并以类比推理从经验中“茧生”出法律理性。

  (二)以开放包容推动检察案例库的持续发展

  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未来检察案例库的发展方向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形成一个开放式的案例生态社区,供法律人学习交流、发表观点,打造一片以司法案例为核心的法律研究热土。具体设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以交互式反馈提高检察案例库的活力和适应能力。通过对检索系统版面设计,允许使用者就司法案例的相关情况,如关键词提取不准确、规则提取不全面、案例失效等问题向后台反馈,同时可以提出自己对案例规则的解析、归纳,如果某个使用者的分析获得多数人赞同,就可以成为标准。如果某个案例获得多数人的赞同,就可以成为优质案例。这样不仅能提升案例解析的质量,也能增加使用者的参与感和获得感,进而提升检察案例库的活力和用户黏性。另一方面,建立面向办案司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的网络社区。在检察案例库中,建立向检察官、法官、公安干警、律师、法务、学者等法律职业群体开放的网络社区版面。

  上述群体可以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可以编辑和解释关键词、分析案情、发表意见,对不同的观点提出质疑,以及上传本人撰写的案例。总而言之,在网络社区中,办案人员和法律职业群体可以就某个问题展开讨论,一段时间后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时,可以拟定相关建议、草案向立法机关、司法解释机关提交,共同推进法治事业的进步。此外,使用者上传的案例经过讨论、引用、过滤以后,可以自动筛选出高质量的司法案例,这也是司法案例的生成路径之一。由此,司法案例从静态走向生成、运用、积累,再到生成的动态循环。

  在这个良法善治的伟大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近*部法律正在调整、规范、引导人们的社会行为,可以预见又有多少提升法治信仰、彰显法治进步、引领法治发展的司法案例将要产生,如何把这些案件办成能够自动、稳定地生成合乎立法预期、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塑造公民法治信仰的司法案例,是司法机关,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的使命、责任和应有的担当。“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期待并相信检察案例库的构建将在推进新时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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