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调处工作经办规程

更新时间:2023-06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辖区内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争议及投诉举报事宜。

第三条县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费缴费相关的政策宣传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涉及的缴费、欠费清缴等相关工作;县人社局负责社会保险、劳动法规等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劳动关系的仲裁;县医保局负责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等相关工作;县司法局负责调解处理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行政复议、法院起诉等业务指导;县信访局负责向工作室转办需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解决;县社保局负责社会保险待遇政策的宣传解释及依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投诉事项受理条件:

.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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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投诉方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荐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四条遇到法律法规或社保费政策有异议、不明确的,由政策制定部门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投诉人对上述处理不服并要复议、上诉的,由司法局提供相关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工作室应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和资料的归档工作;资料归档应按照不同案件分别立卷,做到一案一册,确保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原则上按照处理程序及材料重要性依次排序。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