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机关、站所及村(社区)干部。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有损镇党委政府形象的,按照本制度予以问责。
第三条问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对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拒不接受、阳奉阴违、推诿扯皮的;
(二)由于决策不当、思路不清、举措不实、协调不力,造成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或无法正常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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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五条问责的实施。对县管干部,由镇党委报县委处理;其他干部依据本制度由镇纪委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问责结果的运用。问责结果综合运用于干部的考核考察、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绩效奖励等。
第七条机关、站所及村(社区)编外聘用人员、借调人员、推介上岗人员、社区工作者等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