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3100字

更新时间:2023-11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论述,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对Y市民政局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GCD党内监督条例》《中国GCD廉洁自律准则》《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中国GCD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旨在筑牢民政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思想防线,构筑完善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监督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职工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有损民政部门形象的行为,倡导养成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的与职务、身份影响相关的活动及个人社会生活。第四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正当的人际交往、合法的业余生活。

第五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贯彻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坚持防微杜渐、抓早抓小;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坚持自我约束、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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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一)应当区别情况、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追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干部职工违反行为的负面信息将作为干部职工当年度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组织生活会、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受到诫勉以上处理的,影响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市民政局全体在编干部职工;各直属单位事业编制干部职工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材料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