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协会走进国企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是由在市两级法院管辖范围内办理企业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并入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及自愿加入协会的自然人组成的自律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破产管理人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于20年9月18号正式成立,成立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贯彻落实了***在企业家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推进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重要作用,积极稳妥解决国有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进一步优化市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要求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走进国企,助推国企三

年改革工作方案。

一、活动目的

建立联动机制,畅通协会与法院、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统筹协调解决国有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资产处置、招商引资、金融协调、信用修复、费用保障、打击逃废债等问题,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国有企业退出难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可预期的高质量营商环境。

二、活动意义

企业破产法不仅是市场退出法而且是企业拯救法。企业破产法首次引进了重整制度,开辟了在公平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实现困境企业再建和复兴的途径。作为以困境企业复兴为目标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重整将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有机结合。一方面,重整制度力图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发展困境,获得复兴机会。更为重要的是,重整制度的确立,体现了企业破产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在社会化大生产迅速发展的今天,现代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对于经济、就业和社会稳定等有着重要影响。重整制度通过挽救困境企业,可以避免诸如企业解体、资源浪费、资产流失、雇员失业、税收减少、社区经济衰退等消极影响,从而促进社会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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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注销方面,存在以下难点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除了要求提交终结破产清算裁定外,一般还要求提供解散的法院裁定及股东会决议,而股东会议无法召集;受理申请注销,但系统与现行政策不符,未及时调整;股权被质押、查封,根据重整计划方案及裁定无法直接进行股东变更等。为此,破产管理人协会要加强与市场监管机构的人员沟通、协调、解释工作,由管理人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

六、活动要求

破产管理人协会要充分发挥管理人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加强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督,服务和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积极促进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组织提升破产管理人综合职业素养,在自律管理、自我教育上下功夫,充分发挥正确导向作用,主动做好沟通,接受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引导、管理、指导和监督,同其他协会配合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