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党组织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不及时、不客观、不具体,致使延误重要工作任务。
3.协助党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监督检查工作走过场、效果差。
4.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严重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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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惩防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台账没能有效建立,出现惩防职责不落实、任务不兑现情形。
六、严格追究问责方面
25.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工作未能有效开展。
26.对落实两个责任敷衍应付,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问题不追究、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