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辅助用具管理及发放办法

更新时间:2024-08 来源:网友投稿

(一)政府采购辅具。根据财政预算资金及上级有关辅具辅助资金进行辅具采购,每年的采购资金不得超出预算及补助资金总额。在资金下达后,县残联纳入“三重一大”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如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额度较低不需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分散采购,如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额度达到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必须政府集中采购。

(二)福利机构捐赠辅具。省、市及其他福利机构分发和捐赠的辅助器具。

二、辅具发放

(一)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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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年1季度做好辅具领取回访工作。

(四)申请领取辅具的残疾人,两年内不能重复申领相同辅具。

(五)申请辅具类别要与残疾类别相对应,且原则上一年内申请辅具不得超过两样,且两年内不得重复领取同一辅具。

(六)申请轮椅对象为重度肢体1-2级残疾人员,3-4级肢体残疾人员若申请轮椅,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社区或乡镇情况说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

(七)特殊情况下申请辅具。申请辅具与残疾类别不符,但又确实需要的人员,则要提供相应佐证资料。比如:视力残疾需要申请肢体类辅具,就要提供行动困难类的证明材料。(村/社区或乡镇情况说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