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根据《中国GCD章程》和《中国GCD宣传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予以明确的党内法规制度,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的有力举措。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重要手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创新。为全面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中央先后制定下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两部党内法规,构建起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党委(党组)的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党委宣传部等方面的主要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驳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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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日常监督检查
落实“四个纳入”情况。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责报告的重要内容等,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党委(党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决破除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把意识形态工作当成软任务、软指标,甚至当成宣传部门一家之事的错误思想。坚持全党动手,自觉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努力形成各条战线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生动格局。
定期分析研判情况。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定期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及时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定期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新情况,指导和督促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推动重大部署重要任务的落实,全面负起领导责任,切实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者、推动者、执行者,真正把意识形态工作抓紧抓实。
定期督查情况。党委宣传部定期汇总梳理下级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要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
严肃追责问责情况。各级党委(党组)依照有关规定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各级党委宣传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