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员会2022年巡察工作计划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XX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论述,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中央和区市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部署以及县委巡察工作总体目标要求,坚决贯彻“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工作方针,聚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区市县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聚焦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问题,深入查找政治偏差,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推进“五个示范县”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

准确发现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如实报告问题。严格把握政策,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提高依规依纪监督水平,使巡察工作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二)坚持人民立场,依靠群众。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巡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坚持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重点巡察什么、整改什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认真落实“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是渎职”的观念,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挥巡察监督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三、巡察任务

按照十五届县委任期内巡察全覆盖的目标要求,围绕中央、区市党委工作部署和县委中心工作,年内开展三轮巡察(前两轮为常规巡察,第三轮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或提级巡察)。

(一)常规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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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推动巡察与其他监督方式贯通融合。健全巡察机构与纪律、监察等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巡察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融合。巡前,落实情况通报会制度,协调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政法、审计、财政、信访等部门,深入沟通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信息,并在巡前、巡中、巡后提供人员力量、政策咨询、专业技术等方面支持。巡后及时向县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行业性、普遍性问题,持续跟进督促,推动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快交快办快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巡察监督质效。

(五)进一步加强巡察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托巡察信息中心,积极培养信息化骨干力量。充分运用好金纪三期巡视巡察信息系统,以网络平台为抓手,全面应用巡察单机系统,实现个别谈话、信访受理、线索管理、底稿制作等主要工作环节信息化,不断推进信息技术与巡察工作深度融合,提高巡察工作质效。对标对表自治区及xx市巡察工作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巡察工作责任体系,研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规则,形成更加高效、更加完备的巡察制度体系。

(六)进一步加强巡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调整更新巡察人才库,开展巡察干部全员培训,着力解决年龄结构大,知识储备不足,巡前抽人难等问题,为新一届县委巡察工作提供人才支持。完善抽调巡察干部监督和考核制度,探索建立新提拔科级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到巡察岗位锻炼制度,把参加巡察作为锻炼和识别干部的重要平台,加大抽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专业人员、业务骨干、优秀干部参加巡察工作的力度。加强巡察干部教育培养,年内至少选派1名巡察干部参加自治区党委巡视机构和xx市巡察机构“以干代训”“跟班学习”。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若干措施》要求,进一步健全县委统筹负责、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的巡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委将巡察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县委常委会、书记专题会统筹谋划巡察工作,定期听取巡察综合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年度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每轮巡察工作开展,协调处理巡察工作中其他重要事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责任担当。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履行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对巡察工作过程负全责、负总责。被巡察党组织履行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领导和组织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要配合巡察工作开展,为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资金和专业支持,推动巡察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融合,确保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问责追责。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加大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追责问责力度,对巡察工作重视不够,不支持、不配合巡察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干扰、阻挠或在巡察整改中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巡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泄露秘密、超越权限甚至以巡谋私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