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1:按照要求,我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下简称《内务条令》)。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内务条令》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增强了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和体会,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时刻牢记条令条例,时刻以条令条例严格要求自己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面把我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浅谈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学习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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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拓宽了监督领域。

那么《条令》为何赋予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权限时,我个人认为,此项规定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权的执法队伍,对其管理和监督应严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二、对危害行为加大处分力度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严明了执法执勤纪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

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扩大适用对象

在《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第5篇:人民警察学习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出台,在制度上对公安民警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公安民警的责任和义务,对我们公安民警的日常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条令的出台有着深远的意义:

与其说是纪律条令,不如说它是针对我们警察这种特殊公务员的一部特殊法律.

 

 

开除是条令中最为严厉的惩处措施,开除意味着公务员身份的终结。比如在条令中的予开除处分。与其说是纪律条令,不如说它是我们警察的日常行为准则,这些规定与我们的工作息息相关,与我们的职权息息相关,大至案件的受理、案件的办理、日常的行业管理,小至言行举止、饮酒赌博,无一不纳入条令的范畴,无一不接受条令的约束。以前公安部颁布的五条禁令也以联合条令的形式提升了效力。条令既是高压线,也是我们的安全绳,说它是高压线,是就它的严厉性而言,一旦触犯,没有回旋的余地,该给予处分的给予处分;说它是安全绳,是就遵守条令而言,其实只要我们在工作生活中遵守好了,执行好了,不触犯条令,我们在事业路上能够平平安安、一帆风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任,是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治安力量,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关机关,这些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特点决定了人民警察必须具有更优良的工作作风和更严格的工作纪律。因此,我们人民警察必须认真学习《纪律条令》,并遵照其标准,时时对照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使之不仅能指导日常工作,更使其成为一种习惯和内在标准、内在的动力,时刻指导我们的行为,力争更好地为人民服务.